中修政府打击毒贩的“灵活”

  据澎湃新闻报道,张正波案,即被国内媒体称为的“中国版绝命毒师”案,在2024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冯静、鲍俊喜维持二审原判有期徒刑8年。[1]

  中国历来是以打击毒品犯罪严厉而闻名于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便规定:凡是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根据案件通报可以得知,仅在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经过这四人贩卖的毒品就高达100kg,在这种情况下,这四个毒贩居然只有一个无期徒刑,其他三人的处罚责更轻,这属实是令人诧异。

  而要是看到这个案件的发展过程,则更是令人感到汗颜。2005年,身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张正波的与大学同学杨朝辉共同创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其主要产品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3]实际上,他们生产的便是称之为合成毒品的新式毒品,这个公司就是一个专门生产贩卖毒品的毒品公司。

  在2014年11月,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凯门公司的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到2015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同湖北公安禁毒部门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张正波等人制贩毒品案件,查明在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张正波伙同杨朝辉、冯静、鲍俊喜等4人制贩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110余公斤。2017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死缓,张正波无期徒刑,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等工作的冯静和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鲍俊喜被判处有期徒刑各15年。[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而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均应当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对于贩毒量的判断,根据在201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便将“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规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5]张正波等人仅在2014年1月到2015年6月的一年半事件中,生产销售的毒品(一类精神药品)就超过100公斤,超过此标准500倍以上。此案无疑是证据明确,罪行确凿,但却连一个死刑都没有。而看同类的案件,从事运输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运输毒品20多公斤的杨某呷于2021年被四川省攀枝花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6]运输海洛因2 063.99克的祝浩于202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7]2010年,一个在中国广州贩卖毒品3kg的日本毒贩也被判处死刑[8]。2014年12月3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名贩卖冰毒等毒品的毒贩判处死刑,这四人贩卖毒品量约在每人10kg左右。[9]

  一审的处罚原本就已较轻,而宣判后发生的事情更是令人大跌眼镜。2018年4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2019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鲍俊喜和冯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虽然比起之前的轻判已经减少的不少的刑罚,但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不满于此。2023年5月,其二审后采纳了这些犯罪者的辩护意见,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为了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杨朝辉有期徒刑13年、张正波有期徒刑11年,鲍俊喜和冯静有期徒刑各8年,不仅刑法减轻,甚至连罪名都改变,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10]

武汉凯门公司非法制造、销售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并不当然等同于毒品。

侦查机关虽然调取了杨朝辉与部分境外买家联络的邮件,但相关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系出于医疗目的或是流入毒品市场,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汉凯门公司和杨朝辉等人有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当做毒品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该公司销售的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

  这种用是否起到恶劣作用来判断是否是贩毒的行为属实是闻所未闻,要是这样说,鸦片还能用于治病,过去往中国贩卖鸦片的英国人也不能称之为毒贩了,毕竟他们只是把鸦片卖给了中国的经销商,至于那些经销商要干什么,“他们也不能保证”。法律是看客观行为来判断的,这种将上百公斤的已经列入禁止名录,吸食后必然造成吸毒反应的产品生产并售出,已经是证据确凿,犯罪行为明确,其目的也是非常清楚,就是要通过售卖这种精神类毒品来谋取暴利。但是中修的法院却已有一次以自己的意志来灵活解释了法律——一开始便发挥自己的意志,向着最低的刑罚来判决此案。在之后还嫌不够,更是将确定无疑的罪名也修改。而之所以这么做,和犯罪者的身份脱离不了干系。

  张正波作为华中科技大学的副教授,不仅承担了几乎整个学校的有机化学及其教学工作,编写了大量教材,还主持和参与了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基金、校基金和横向课题等;其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离子液体和聚离子液体的合成和应用(如用于吸收二氧化碳气体等),固体催化剂和固体电解质材料等。曾经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文章约20篇;荣获中国发明专利7项,国际专利1项;科技成果1项,[11]这些成就也说明了其并不是泛泛之辈,而是新生的学阀之一,而且其研究的课题还和新能源汽车电池密切相关,对于这样的资产阶级学阀,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中修政府自然要对其百般维护。而杨朝辉作为资产阶级,也相应受到了中修政府的维护,

  二审判决实在是过于露骨,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面对人民群众的压力,中修政府才不得不重新作出判决,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冯静、鲍俊喜维持二审原判有期徒刑8年。而中修的媒体对此还要大肆宣扬,称这则案件的改判表明了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 可是,最后的判决结果,甚至比2017年第一次判决的刑罚还要更轻,这到底在哪里体现了禁毒的一贯立场和主张呢?而从2015年此案被破获以来,花费接近10年才得以最终宣判,甚至还出现了罪名都被改变的情况,这到底传到了什么信号呢?实际上,传达的是这样一种信号,那就是资产阶级无论做出什么罪行,都只会按着最轻的刑罚来判。表明的只是中修一贯地,随心所欲地利用解读法律。

_2025012323191436907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008418 ↩︎

  2. https://www.shanwei.gov.cn/swkjj/zhuanti/xfjs/content/post_639361.html ↩︎

  3. 在这些化学品中,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和4-甲基乙卡西酮都是卡西酮类化合物,其中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化学结构和摇头丸相似,而4-甲基乙卡西酮是一种类安非他命的合成兴奋剂;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则是一种致幻剂,人吸收后会极为兴奋和亢奋。 ↩︎

  4. https://news.cctv.cn/2025/01/23/ARTIlLx30ilLdfgw2nkR4zaA250123.shtml ↩︎

  5.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6/04/id/148674.shtml ↩︎

  6. http://www.nncc626.com/2021-08/04/c_1211276144.htm ↩︎

  7. http://legal.people.com.cn/n1/2020/0623/c42510-31756774.html ↩︎

  8. 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a/2015/07/150717_japan_drug_death https://news.qingdaonews.com/qingdao/2015-01/04/content_10851510.htm ↩︎

  9. https://news.qingdaonews.com/qingdao/2015-01/04/content_10851510.htm ↩︎

  10. 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5/01-24/10359029.shtml ↩︎

  11. https://zhuanlan.zhihu.com/p/33179087 ↩︎

3 个赞

想起来了之前美国政府提出来的中国芬太尼制造和出口美国的问题。可能中国本身就是世界上最大的精神药品生产国,到时候美国人民就要搞一个“禁芬太尼运动”了。

这样的话,群众运动到时候会被美帝用来抵制中修吗?

中修:我能Breaking 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