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迫害13岁男生致其自杀,法院的资产阶级立场


最近看到一篇新闻,一名年仅13岁的男生在遭到教师的公开羞辱和压迫后,不堪重负的自杀了。其家长主张学校赔偿约九十万,并由学校出面对已故学生进行赔礼道歉,同时恢复学生名誉。

12岁小学生小张(化姓)因涉及早恋问题,班主任在班会上对其公开批评教育、使用不当语言,还要求学生写字条“写出班上的各种情况”。放学回家后,小张跳楼坠亡。事发后,小张父母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92万余元,并为小张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

这件事的起因如下:

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15时36分,该班开始例行班会。15时50分,班主任黄某提出有同学反映班上同学存在早恋的问题,谁“举报”谁就站起来说。某同学站起来说小张存在早恋行为。15时51分,黄某要求小张站起来说明情况,小张站起来回答……16时07分,黄某说:“我真是不明白,有这么痒吗,你们现在?非得要在这个年纪去谈吗?……是不是要跟风?谁喜欢谁?就是要选一个喜欢,管他是什么……”16时14分,黄某说:“现在拿出你们的草稿纸,十分钟的时间写出班上的各种情况,你已知情的班上的各种情况。”16时25分,班里学生按老师要求开始往前传递上交字条。16时27分,班会课结束,后小张乘坐直通车回家,18时25分到站,跟随母亲回家。

随后,次日早晨7时35分,学生小张在自家小区跳楼身亡。

由于暂时无法找到更具体的材料,也没能找到具体案件的判决文书,所以不能更进一步的了解事件真相。但从这番言论就可以看出,教师在日常中对学生的“教育”是十分之野蛮的。学生小张极可能就在这种极端野蛮的环境中长期遭受管教,致使最终走向自杀的道路。而早恋问题只是一个导火索。

但这起案件的主要关注重点还是中修法院。作为中修帝国主义的统治工具,法院是怎么裁决这起案件的呢?

法院非常忠实的站在维护中修统治利益,维护私有制和儒教等级制的立场上了。它是这么判决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发时,小张已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危险认知、心理承受及问题处置等能力,其选择轻生,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小张在周五放学后返回家中,应当由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采取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积极作为。小张的父母在得知小张早恋后,未能及时察觉到小张的心理变化,未正确加以疏通、引导,造成小张轻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事故虽未发生在教育机构内,但从班会课后小张的反应看,其因老师在班会课上对早恋问题的处置,受到了一定影响,系本案事故的原因力之一。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案情,对于小张的死亡,小张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学校承担10%的责任。

小张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875144元,学校承担10%,即87514.4元。一审法院酌定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97514.4元。小张父母主张学校恢复小张名誉,并赔礼道歉,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故该主张不予支持。

看吧,多么荒唐!法院说:“小张已年满12周岁,系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选择轻生,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换句话说,自杀是你自己选的,那么你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简直倒反天罡,如果没有在学校遭受到迫害,小张又哪里会想得到自杀呢?法院认定学校占有10%的责任,那么90%责任在哪里?它没有明说,但实际上就是认为,学生是自己想不开死的,跟学校没有关系,跟资本主义社会更是没有关系。

实际上,法院是有选择的得出这一结论的。对于一名年仅13岁却选择跳楼自杀的青年,它说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危险认知、心理承受及问题处置等能力”。可是对于那些在学校长期霸凌同学,以霸凌别人为乐趣的剥削者、寄生虫,却不说这种话,不以此为结论了。试想下,在学校、甚至中学里,又有多少霸凌事件没有得到解决?为什么法院在判处这些人罪行时,却反过来说系未成年,尚未形成明确社会认知了呢?

法院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采取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积极作为。小张的父母在得知小张早恋后……未正确加以疏通、引导,造成小张轻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段话也很是讽刺。法院的意思有两点:一,小张是因为早恋而自杀的,而不是因学校教师迫害;二,小张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合理解决其早恋问题,所以承担其死亡相应责任。

如果小张真是因为早恋自杀,那么为什么不是早一些自杀,或者晚一些自杀,偏偏是在遭到教师公开羞辱后自杀呢?中修法院就是这么站在真相的对立面的。它认为,小张的罪过是早恋,而教师好心为其解决早恋问题,却不料小张过分执意、情绪冲动便自杀了。照法院的逻辑,小张还是“畏罪自杀”的。真是无耻!可从教师的仅有的几句话就可以看出,这种教师在日常生活中是以什么目的、什么态度来教育学生的。这种资产阶级的教育方式,难道不正式让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吗?

其次,法院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没能履行好自身义务。而这一点反而又是跟中修社会下儒教等级制有联系的。它认为,如果父母作为家庭中的统治者(主要是父亲)把子女统治的好一些,把子女培养成资本主义社会忠实的奴才,那哪还有自杀一说呢?哪还有这么些“麻烦”呢。这就是法院歹毒的心意。但我们想一下,儒教不是宣扬教师是人生第二父母吗?那么自己的子弟死了,不应该责问自身是否“教育妥当”吗?就从这一点来说,也应该是教师教育不当致学生死亡,怎么反而只占10%责任呢?因为这就是残酷的儒教等级制的真实面目。无论是忠君、孝亲还是尊师,这种等级要求始终都是单方面的约束,是处在等级制当中的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压迫特权。正所谓“君不贤,臣不可不忠;父不慈,子不可不孝”正是这一事实最直白的描述。所以,学生还活着时,社会就要求学生百般尊敬教师,承认自己的所获归功于“先生”的传承;可学生死了,社会却从不指责是教师所为,总是竭尽全力的污蔑学生“自己太脆弱”。

这么荒唐的判决,在其背后是有着明确阶级利益的。法院是中修社会的统治工具,就是坚决维护剥削者、压迫者的利益,坚决维护私有制、儒教等级制的。法院的工作者,都是经过统治阶级的“教育制度”精挑细选的,忠实为资本主义服务的人担任的。他们即使享受着从人民身上剥削来的高额剩余价值的寄生虫,又是资本主义各种反动秩序的忠实维护者。所以,他们对于群众的诉求,首先感到的便是厌恶;对于教师迫害学生的行为,首先感到反而是学生的胡闹与教师的无辜。并且,这种判决可是在中修法律允许范围以内的,这便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解释权”。可见,资本主义法律、法院终归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它不可能给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带来公平和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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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居然能用金钱衡量计算出一个有零有整的数字?最后竟然只是罚一点钱就草草了事?资本主义就连人都生命也异化成商品了!资本家们随意漠视着人民的生命!资产阶级根本就不属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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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来去年广西也有类似的事。柳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的一个学生蒲缘柳在遭受校园霸凌后反被老九勒令休学或者转学,后跳楼自杀。但是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一审的判决中,不光否认既定霸凌事实,还判定其父母由于“监管不周”落得一个“轻微责任”,确实是和中修的儒教等级制有紧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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