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更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读书会讲解摘要

第三章·易洛魁人的氏族

恩格斯在这一章通过分析北美印第安人易洛魁人的氏族,得出了在对偶婚制时期的这种氏族公社的社会——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社会组织形态;分析了一个典型的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组织架构,即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阐述了各级不同社会组织的功能,以及他们内部的联系和互相之间的联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对于我们理解原始社会来说有很大的意义。

我们现在来谈一谈摩尔根的另一发现。这一发现至少与他根据亲属制度把原始家庭形式恢复起来,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摩尔根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实质上是与希腊人的氏族和罗马人的氏族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腊罗马的形式是晚期的、派生的形式。

也就是说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它是母系氏族;而希腊罗马的氏族,有史以来记载的就是父系氏族。所以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它要更古老一些。

上古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会组织,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极其类似。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一下子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方;同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国家产生以前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

摩尔根的这个发现,以及恩格斯对于摩尔根发现的这一解释,对我们来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揭示了原始社会氏族时期的普遍规律,不仅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方,也给我们这些炎黄子孙、华夏民族的古代历史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解释。

最后终于可以理解:为什么“禹要召集诸侯会盟”?原来那是部落联盟;为什么尧舜之间要搞禅让制?因为那是军事民主制的显贵家族之间权力转移的手段。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炎黄部落联盟形成了后面的民族。因为部落是原始产生民族的基础,而几个相近的部落互相通婚,形成部落联盟之后,就成了民族的前身。而中国古代姓氏之间的区别,以及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随之而来的父权制和逐渐产生的阶级差别,都可以得到理解。

所以说,马克思主义是一般规律。对于北美印第安人原始社会氏族时期的历史研究,对于研究中国上古时期的历史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下我们终于可以对炎黄神话时期的中国历史,得出一个科学的解释!

虽然这个发现,在人们知道它之后显得十分简单,但是摩尔根只是最近才做到这一点。在他于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中,他还没有看透这个秘密。而这一秘密揭开之后,就使一向那样自信的英国原始历史学家们暂时沉默了下去。

摩尔根到处又引用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氏族”一词 Gens,像同意义的希腊语 Genos 一样,都是这种氏族。来源于一般雅利安语的字根 Gan,德语为 Kun,因为在德语中通例是用 K 来代替雅利安语的 G。Gan 的意思是“生”。这两个词,还有梵语的 Janas,哥特语的 Kuni,古代斯堪的纳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 Kyn,还有英语的 Kin,还有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 Kü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

其实一直沿用至今,英语里的这个 Kin 到今天还是表示亲属的意思。这些词都是一个意思,都是氏族的意思。

不过拉丁语和希腊语的氏族,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始祖(这里指的是一个共同的男祖先),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但是这种公社的起源和本性,我们的一切历史家迄今为止却一直弄不清楚。

就是说,古代各民族在原始社会时期都有共同的社会组织,但是在摩尔根把氏族解释清楚以前,没有一个人类历史学家搞明白。

我们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亚家庭时,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样构成的。由于繁衍,由于普那路亚婚姻,以及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而构成的一个确定的女祖先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都是这种氏族的成员。

我们前面说了,族外婚制是氏族产生的标志,是起点。族外通婚以后,互相通婚的两个原始人群就形成了两个氏族。当然互相通婚的不一定是两个,也可能是好几个。后面讲到的塞内卡部落里面就有八个氏族,说明原始人在互相通婚的时候,远远不只是两个。或者说一开始是两个,后来通过不断繁衍分裂,变成了好几个。总而言之,较为发达的原始社会部落不可能只有两个氏族,只有两个的话禁止近亲结婚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在这种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统不能确定,所以只承认女系。又因为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为妻,只能同其他氏族的妇女结婚,所以根据母权制,从这些异族妇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之外。这样留在血族团体内部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而她的子孙则归入其母亲的氏族。

其实这个我们讲了很多遍,大家应该都清楚母系氏族是怎么回事:就是只承认女方的血缘继承。男方是要“出嫁”的,结婚之后,男方就属于妻子所在的氏族,而不再是本氏族的人。他们的共同后代属于妻子一方的氏族。所以在这种母系血缘继承制的母权制氏族中,男方的子孙不属于自己的氏族,反而是属于母亲的氏族。

当这种血缘亲属集团,构成一个与同一部落内其他类似集团相对来说的特殊集团时,它又是什么样子呢?

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氏族,特别是塞内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狼、熊、龟、海狸、鹿、鹬、苍鹭、鹰。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一、氏族推选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首领(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一有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首领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有时他的职位可以暂缺。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在原始社会还没有进入父系氏族时期,当军事职能还不重要的时候,氏族酋长的地位要比军事领袖更加重要。酋长是常设的,一旦有缺额就要立刻补上,而军事首领是可以暂缺的。直到后来由于私有制因素出现,部落间战争日益频繁,军事职能才得到加强,军事首领的地位才有所提高。

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的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

酋长当然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此时因为已经实现对偶婚制,男子的地位已经得到提高。不管男女都可以当酋长,但女性酋长的儿子当然是自己氏族的。

在氏族内,不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正式就职。就职一事则由全易洛魁联盟的总议事会举行。

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原始社会也是这样,到了后来的军事民主制时期也有这种制度的残余。在我国神话时代(三皇五帝时代),女酋长的儿子如果要嫁出去,当然不留在本氏族内,自然也就不会参加本氏族的选举。在军事民主制时期,虽然军事显贵家族的职能高于一般酋长,但最高军事首长的选举依然要看其他氏族和部落的力量。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

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内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军事首领仅仅在出战时才能发布命令。

原始社会时期是依靠道德来维持社会组织的,而不是强制力。“父亲般的”意思就是说,他是依靠自己的经验、权威和道德来行使权力。在原始社会里,人的脑体差别几乎不存在,才能的高低往往取决于年龄。所以“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些领袖往往都是由长者组成的。

二、氏族可以任意撤换酋长和其他军事首领。

这有一点巴黎公社原则的味道,说明原始社会时期的首领没有任何特权。

这人是男女共同决定。被撤换的人,死后便像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撤换酋长。

这非常符合社会主义政权的规则:一方面可以任意撤换,能上能下;另一方面部落议事会可以违反氏族意志撤换酋长,体现了萌芽状态的民主集中制。

三、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

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其实中国古代神话也是这样,最早的伏羲和女娲兄妹结婚诞生了华夏先民,之后就不允许再兄妹结婚了,这就是从血缘婚姻过渡到族外群婚,随后进入母系氏族时期。

此前,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报告,把构成氏族制度的各个集团混里糊涂地、不加分别地混为一谈,统称为部落、克兰、宗族等等。而且往往说,在这种集团内部禁止通婚。这证明,以前人们对于氏族的本质是多么不了解。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麦克伦南先生就在这个混乱中充当普罗克拉斯提斯,用强力的判决建立了这样的秩序:一切部落分为部落内部禁止通婚的和许可通婚的两种。他这样把问题彻底混淆后,便埋头于最深层的研究中,去探讨在他的两个荒诞无稽的范畴中,究竟哪一种较古,是外婚还是内婚。自从发现了那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而在我们所见到的易洛魁人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的。

原始社会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氏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而部落内部必然是互相通婚的(因为部落由好几个氏族组成)。只有在原始公社末期,几个部落比较亲近组成部落联盟时,才会出现部落外的通婚。

四、死者的财产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氏族中。因为易洛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因为它只允许母系亲属继承,不允许男子的亲属继承,遗产当然撤回本氏族了。

五、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

也就是血族复仇。

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解,行凶者的氏族议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和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议事会提议和平了结事件。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厚礼谢罪”,来平息对方氏族的怒火。

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决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寻出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如愿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六、氏族有一定的名称或一套名称,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名称。因此,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名称一开始就同氏族的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

这里的氏族名称在中国其实就是“姓”。姓在个人名字前面,表明了成员属于哪个母系氏族。在族外群婚制下,“同姓不婚”起到了防止近亲婚姻的作用。“姓”带有“女”字旁,意味着同一个姓的人就是同一个母系祖先的后代。

七、氏族可以收养外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成员。这样,未杀死的俘虏,由于被一个氏族收养入族,就成为塞内卡部落的成员,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收养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别成员的提案的事情:男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收养,必须举行入族典礼。

某些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收养别的氏族得到它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来。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典礼是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集会上举行的。实际上,已经把它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八、印第安人的氏族有特殊的宗教节日。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每年六个宗教节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里面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中国古代一些宗教传统也跟这种血缘联系的氏族有关。比如火神崇拜,火神祝融氏就是那一支氏族。

九、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中间,这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亲近关系的托斯卡罗拉人,他们自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父亲和孩子埋成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参加葬礼,安排坟墓,宣读悼词等等。

其实可以看出来,我们所谓的一些传统文化(宗教祭祀、共同墓地、族谱家谱),实际上是原始社会时期的遗风与残余。

十、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做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示为公式,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

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已按照母权制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中间,氏族才衰落下去;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如在奥吉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依照父权制组成的了。

接下来要讲的是“胞族”。在此之前,我们先利用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讲讲中国姓氏的区别。

“姓”是中国古代进入母系氏族时期产生的,用来区别共同的母系祖先(“女”+“生”=“姓”),以保持“同姓不婚”。但进入个体婚制巩固的阶级社会后,姓的作用就下降甚至消失了。因为个体婚姻确立后,近亲结婚的概率很小,且亲属称谓大大发展,已经用不着再用姓来模糊区别。

而在父系氏族时期出现了“氏”。“姓”表示血缘,“氏”则用来表示社会地位。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分化,世袭的军事首长和酋长(军事显贵家族)发明了“氏”来区别地位。秦朝一统后,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被彻底改变为以地域和阶级为纽带的国家。姓氏合流,仅代表个人家庭。到了东汉末年,大地主阶级为了搞世袭,将姓氏与“郡望”结合,再次将其变为标榜身份的象征(如唐朝《氏族志》)。直到唐末黄巢起义,门阀世族的族谱被打乱,这种制度才彻底失去意义。

回到书上:

在许多有五六个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间,我们可以遇到一种特殊的集团,每个集团有三四个或更多的氏族。摩尔根用希腊确切的表达了印第安人的名称,把这种集团叫做胞族(弗拉特里)。例如,塞内卡部落有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一至四,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五至八,四个氏族。更详细的研究起来便可发现,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成立。

如果一个部落连两个氏族都没有,怎么内部互相通婚呢?

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氏族,则作为胞族继续存在。在塞内卡人和大多数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一个胞族内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而别个胞族的各氏族则被认为是他们的从兄弟氏族。这种称呼,在美洲亲属制度中,像我们在前边所看到的,都具有极现实而明确的意义。塞内卡人起初不能在胞族内通婚,但是这种习俗久已废除了,如今只限于氏族。塞内卡部落有一种传说,熊和鹿两个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派生的。

这个新组织建立以后,便根据需要而改变。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灭亡了,那么为平均起见,有时就从别的胞族中移几个氏族去补充它。因此我们在不同的部落中间,可以看到名称相同的氏族以不同方式集结在各胞族中。

说白了,胞族就是有血缘联系的几个氏族。如果只有两个氏族通婚,近亲结婚概率大;分裂成四个、八个再通婚,近亲结婚就少了。胞族是氏族和部落的中间环节。

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职能部分的是社会性质,部分的是宗教性质的:

一、胞族兼互做球赛。每一胞族选出自己的优秀球员,其余的按胞族旁立观看,以本胞族球员的获胜打赌。

第一个职能就是体育娱乐。

二、在部落议事会上,每个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坐在一起,两个胞族彼此相对。每个演说者在讲话时,都把各胞族的代表当作特别的团体。

说明在部落议事会上,同胞族的氏族是联合在一起的。

三、如果部落内发生杀人事件,而行凶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个胞族,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诉诸于自己的兄弟氏族。于是这些氏族就举行胞族议事会,而对方胞族也作为一个团体进行交涉,使对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议事会,以谋求事件的解决。在这里,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资格出现,并且比它本身的较微弱的单个氏族更有获胜的希望。

说白了胞族就是团结成的氏族。

四、在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胞族办理安葬和丧礼,而死者胞族成员则以死者的近亲服丧人资格参与葬礼。酋长死时,对方胞族将缺位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联合议事会。

五、在选举酋长时,胞族议事会也出面参与。兄弟氏族对选举的确认被认为是一种当然的事情,但另一个胞族的氏族可能提出异议。

如果议事会认为异议正当,选举就算无效。这就出现了一种小集团的对抗,说明原始社会也不是铁板一块。

六、易洛魁人有一种特殊的宗教神秘仪式,白种人把它称作巫术集会。这种神秘仪式在塞内卡人内是由两个宗教团体举行的。新会员入会时还举行正式的入会仪式。两个胞族中各有一个这样的团体。

七、在征服时期,坐在特拉斯卡拉区的四个血族——而这差不多肯定是四个胞族——的话,那么在这里,像希腊人的胞族和德意志人类似的血族团体,这种胞族也有军事单位的影子。这四个血族在作战时各成一队,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帜和自己的首领。

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衰坏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种中间环节。接着我们来看部落:

一、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还占有广大的地区供打猎和捕鱼之用。在这个地区之外,还有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在语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间,这种中立地带比较狭小;在语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间,中立地带比较大。

语言比较接近的部落容易形成部落联盟,往往就是民族的前身。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区和稳定的文化共同体,就是民族。

这种地带跟德意志人的“边境森林”相同……由这种不确定的疆界隔开的地区,乃是部落的公有土地,而为相邻部落所承认,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以免他人侵占。

部落的名称看来多半是偶然发生,而不是有意选择。随着时间的进展,往往一个部落被邻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称,与该部落给自己取的名称不同。

二、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有的方言。事实上,部落和方言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与新方言的,不久以前还在美洲发生,直至今日也未必完全停止。

一种统摄所有方言的语言就标志着一个民族。中国从秦朝开始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华夏民族共同体实际上在周朝就逐渐形成。各个方言虽然不同,但通过共同的文字可以互相沟通。语言的统一度差异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别(北方平原交通便利,方言统一度高;南方闭塞,方言差别大)。

三、有权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

四、有撤换他们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他们的氏族的愿望而撤换他们。

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

五、有共同的宗教观念和崇拜。印第安人是一个按照野蛮人方式宗教的民族……这是一种向多神教发展的对大自然和自然力的崇拜。各部落各有其正规的节日和一定的崇拜行为,其中包括舞蹈和竞技。

六、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是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的。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撤换的。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余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做出……特别是调整同其他部落的关系,也包括在部落议事会的权限之内。部落议事会接受和派遣使者,宣战及媾和。

部落议事会的权限很大,它负责所有的内政外交和军事。

七、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他的权力并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时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具有执行权力官员的微弱萌芽。不过他在进一步发展方面多半没有结果。这种官员到处都是由最高军事首长发展来的。

原始社会时期的政治权力属于全民。由于争夺土地和奴隶的战争频繁,掌握战争职能的军事首长才利用职权僭位成为了独裁者。他们将战利品据为己有并分给亲兵,形成了最早的贵族,进而瓦解氏族,建立国家。

绝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他们的人数不多的部落彼此有广大的边境地带隔离开,而且为不绝的战争所削弱。这样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地面。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战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就要解散。但在个别的地方,最初关联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就朝民族的形成迈出了第一步。

在合众国,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便可以见到这种联盟的最发达的形式。分成了五个部落:塞内卡、卡尤加、奥农达加、奥奈达及莫霍克。

他们以捕鱼打猎及原始园艺为业,说着近似的方言。15世纪初就发展成为真正的“永世联盟”。部落联盟最主要的职能是战争。特点如下:

一、五个血缘亲属部落,以在部落一切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和独立为基础,结成永世联盟。这种血缘亲属关系是联盟的真实基础。

二、仅在方言上有差异的共同语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现和证明。

三、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有五十个地位和权限平等的酋长。当出现缺位时,有关的氏族便重新进行选举;随时可以撤换。不过委任权则属于联盟议事会。

四、联盟的这些酋长们,在他们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

五、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

六、表决是按部落举行的。

七、五个部落每一个都可以召开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八、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与会者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做决定。

九、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掌行政权的首脑。

十、但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

联盟有两个最高军事首长,类似斯巴达的两王、罗马的两执政官。这反映了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的民主形式,后来才被独裁者制度淘汰。

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所以毛勒凭其正确的直觉,确认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成了大部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

一般说来,上述的社会制度适用于印第安人的一切部落,只是有许多部落没有达到组成部落联盟的程度。

我们也看到,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么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为这是极其自然的——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亲属关系,并且他们之中每个都是闭关自守,各管各的事情,但又互相补充。

凡有充足资料的地方,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我们不仅能找出这种组织,而且会确信,即使在没有这种资料的场合,只要与美洲社会制度做一比较,也有助于我们解决最困难的争论和疑难。

接着恩格斯辩证地分析了原始社会:

而这种十分单纯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国王、贵族、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的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部落来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和弊端。

当时的原始共产主义,没有阶级剥削,不需要强制力维持秩序。以后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将在更高阶段上复归,消灭军队和警察,依靠人们的道德与习惯维持运转。所谓“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没有军队,因为全民皆兵。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在易洛魁人也是没有。

但是未被腐化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不久以前,我们在非洲看到了这种勇敢的榜样。卡菲尔人、祖鲁人在数年前……两者都是至今还保存着氏族制度的部落,曾做出了任何欧洲军队都不能做的事情。他们没有枪炮……竟然一直向前冲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军队伍……就可以证明这种野蛮人的能力和毅力。他们的最小的一条肌肉都爆起来,坚硬如钢,像鞭头一样。

原始社会的人民是空前团结的,如马赫迪苏丹痛击英军的例子。

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如此。要是我们把他们的状况和现代绝大多数文明人状况作一比较,那么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无产者或小农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员之间,差别是极其巨大的。

这是一个方面。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

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部落联盟的建立就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凡是部落以外,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

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因而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到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观念中。

这个时代的人们,不管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赞叹,他们彼此并没有什么差别。用马克思的话说,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一定要被打破,而且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淳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破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在其整整2500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

原始社会虽然美好,但它是生产力极端落后的产物。进入阶级社会,生产力虽然发达了,但它的代价是出现了人压迫人的现象,出现了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剥削阶级迫使被剥削阶级实行更大规模的生产,结果就是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直到最后压迫和剥削本身被消灭,就是《国际歌》所说的——“这是最后的斗争”。世界就是无限发展的物质的统一体。


提问与交流环节

【关于氏族酋长选举的提问】

听众提问:为什么能选女酋长兄弟的姊妹来做酋长?为什么不能选前一酋长的儿子?

  • 讲者解答:因为前一酋长如果是男性,那么他结婚后生下的儿子是属于其他氏族的。其他氏族的人怎么能当本氏族的酋长呢?必须要是母系血缘亲属才能当酋长,也就是说,要是同一个母亲生下来的体系内的人。至于为什么这里没分男女酋长分别说?我推测一种情况就是:在这个时候,塞内卡部落的酋长往往都是男性来充任的了。因为在对偶婚制晚期,男性的地位已经得到提高。

【关于氏族收养外人入族的提问】

听众提问:为什么入族典礼中,男子是收养外人为兄弟姊妹,女子是收养外人为孩子们?

  • 讲者解答:因为在母系氏族,女人的兄弟姊妹,归根结底还是上一辈女人的子女。对于男子来说,他不是氏族血缘传递的主人,如果他收养为自己的孩子,那血统就乱套了,所以只能收养为男子的兄弟姊妹(即他母亲的子女)。说白了,这两种情况本质上是一种情况,就是收养为上一辈女人的子女。

【关于宗派思想与内部团结的补充讨论】

讲者补充:(提到胞族内部的异议与小团体)陈独秀以前说过“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这就是一种反动宗派思想,鼓励搞派系,最后就是瓦解整体。

此外,汉族内部应该语言统一。我们承认少数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那是促进民族融合和团结的方针。但是在汉族内部还是要慢慢推广普通话。如果到处都是方言,互相无法交流,就是一种倒退。在今天资本主义发达的地方(比如广东的深圳),大家做生意、打交道都在用普通话,反而推广得更快。

【关于宇宙观与自然支配的延展讨论】

  • 讲者补充:有人说地球的位置刚刚好,是不是上帝安排的?其实这是把因果关系颠倒了。正是因为地球刚好在这个位置上,所以才产生了生命和人类,而不是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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